中国宁波网讯(东南商报记者苏钧天通讯员任社)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0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根据规定,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及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承包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开工前,应携带备案的承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从开工建设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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