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卢子跃
2013年12月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三项,作为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作为第十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
七、将第七条中的“行政强制权”修改为“行政强制措施权”。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公告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发布”修改为“公告送达,可以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网站上发布、报纸上刊登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公告栏张贴公告”。
九、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罚款;”
十、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第三项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确认。”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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