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主动破解要素制约,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着力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建成惠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宁波特色的住房保障模式。截至2011年底,全市住房保障累计惠及家庭27.9万户,其中通过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决住房困难家庭13万户,城市拆迁和城中村改造安置14.9万户。至今,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318万平方米,在建保障性住房373.8万平方米。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过去的十年,是宁波住房保障工作飞速发展的十年。宁波住房保障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各自为政的工作格局到逐步建立起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推进机制,从单一的保障模式到逐步发展成多种保障形式并存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从面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到逐步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受益群众逐年增加,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城市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02年以来,我市连续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制度。2010年制订出台了《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又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并将住房保障重心转向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十年间我市大力启动实施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从而,构建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其他保障方式为辅、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同步推进、“租、售、改”三位一体、较为完善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该体系在准入门槛上,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为住房面积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重为收入标准,实行住房阶梯度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分别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60%、80%、100%。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完善,也使我市住房保障实现从单一的保障模式向多种保障形式并存转变。
二是推进机制不断健全。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十年来我市从体制机制入手,不断健全组织领导、加强目标考核,建立了“属地为主、齐抓共管”的住房保障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订、任务下达、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属地政府负责房源建设、分配、管理等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工作。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县(市)区政府的责任,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同时,也便于充分发挥地方优势,推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就近解决,方便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2008年,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宁波市住房保障考核办法》,并将住房保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和日常督查内容,建立起了住房保障督查考核机制,形成了“年初有任务、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的工作制度。各地政府把住房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合力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工作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也确保了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是保障覆盖面不断拓宽。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廉租住房保障是重要手段之一。十年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作了五次调整,保障门槛逐年降低。2002年,市政府出台《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2]46号),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1平方米的家庭;2005年住房面积标准放宽至12平方米;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放宽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住房条件放宽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随后的两年,又将保障对象扩展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以下、60%以下的家庭,并全面满足符合条件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需求,做到了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应保尽保。2007年市政府出台的《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7号),明确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2009年出台的《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限价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住房困难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010年出台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将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十年间,住房保障门槛越降越低,实现了从针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转变,保障大门越敞越宽,将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是要素支撑不断加强。有效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房源是关键。十年来,采取单独建设、配套建设、回购等形式,大力推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009—2011年,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中心城区已先后建成徐家漕、谢家、陆家、应家、洪塘等保障性住房区块。在建设过程中,努力做到“五个坚持”,确保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第一坚持属地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选择保障房建设区块,同步配套交通、菜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保障对象提供便利成熟的居住环境。第二坚持建设与监管两手抓,不断强化保障房源建设监管。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规定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部分用于住房保障的政策,同时加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成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城市,安排住房公积金贷款5亿元。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贷款,2011年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总额为155亿元的融资框架协议,首期贷款已获批,目前已放贷5.05亿元。第四优先满足保障房用地需求。努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年度下达的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保障用地需求,同时强化土地报批和供地工作,建立了责任追究和周报通报制度,实行时间倒排,确保供地进度。开展跨区域合作,妥善解决海曙区、江东区保障房建设的落地难的问题,先后在鄞州区和江北区安排落实了600亩、1300亩土地。第五积极创新保障房审批机制。试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审批,将房屋设计、招标、立项等工作前置,确保土地审批下来后就可以马上开工,并建立了随到随批的“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五是实施程序不断规范。为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近年来我市积极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审核关,强化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对保障对象实施联合审查制度和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对申购对象收入状况进行审核,房管部门利用全市联网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申购对象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在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审核过程中,将阶段性审核结果和最终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告,并通过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保障房申请审核、评分摇号、租售等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由审计机构实施同步审计。对廉租住房等租赁性保障,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累计有7141户家庭通过年度复核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此外,开展了住房保障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目标任务公开、建设信息公开、质量监督公开、申请受理公开、审核分配公开、后续管理公开以及违规查处公开的“七公开”,切实做到阳光建设、阳光分配、阳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二五”期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将继续秉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以“住有所居”为目标,继续推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努力构建和谐人居。全市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万套以上,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将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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