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房委办获悉,市住房委员会和市物价局日前签发价格调整方案,9月1日起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将在2007年(9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12%,即1065元/平方米;同时也对各地段的超标部分房改市场价进行了调整:一类地段5500元、二类地段5000元、三类地段4500元、四类地段4200元、五类地段4000元。
公房租金标准,拟调整幅度为上浮20%,即砖混二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租金调整为3.70元,其他结构等级公房及其增减设施的租金标准均按上浮20%的比例作相应调整。租金标准调整后,仍保留原规定的两项优惠措施:承租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房,提租后新增的租金部分仍按原规定全额予以减免,即仍按1998年租金标准执行;原属于离退休人员和特困家庭抚恤对象、符合租金减免补条件的承租户,减免补房改优惠政策不变,仍按原规定标准核实,给予减免补贴。
另外还调整了最低房改成本价限价:砖混二等及以上公房为280元/平方米,砖混三等为225元/平方米,砖木、木结构公房为170元/平方米。公房出售设施价格暂不作调整。(宁波晚报 记者 张璟璟 通讯员 秦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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