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法制办副主任 刘立群
(2012年6月28日)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刚才,宁波市地方志办公室的邵主任就《宁波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立法目的、意义,近期地方志工作的安排和打算向大家作了介绍,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对《办法》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间的关系作个简短说明。《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办法》,两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规定,《办法》是为执行《条例》制定出台的,因此《办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办法》又结合了宁波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适用范围。《条例》主要是规范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由于宁波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是方志之乡,也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之一。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在编纂部门志、行业志和专业年鉴,一些乡镇、村也在修志,而且已经出了一批成果。因此,《办法》在保持与国务院《条例》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增加了第23条规定的地方专业志书和地方专业年鉴的编修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在第7条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组织编纂乡镇志和行政村志。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承编单位的职责。由于《条例》没有对各承编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考虑到编修的实际情况,《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和要求,安排相应人员负责本单位入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初稿编纂等相关工作。同时考虑到,受人员编制、专业水平的影响,《办法》第12条倡导服务外包。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经与地方志工作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以参与部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细化了编纂要求。《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编修完成后编纂年鉴。《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每年编辑出版,遇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可适时组织编纂专题志书。同时在第10条要求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史实,不得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13条要求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第四,进一步规范了出版程序。《条例》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办法》在第14条强调,地方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审查验收或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并特别强调已经通过审查验收或批准的地方志,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着重强调了地方志成果的利用。地方志编纂完成后,其重要的价值在于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办法》在第5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公共咨询服务等职能。第18条规定,已经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应当加载到政府门户网站或地方志工作机构网站中,同时规定应当提供给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党史馆、方志馆、博物馆等公益性场馆,方便社会使用。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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