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我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就在上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已经率先公布了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
据了解,调整之前我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起征点调整前,我市征税个体工商户为64042户,而调整后其中的51490户将因此受惠,比例达到80.40%。
假设一家服装店原来月销售额是15000元的话,以前每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5000×3%=450元,而起征点上调后这笔税款就不再需要缴纳了,一年下来可以省下5400元,在产生减负效应同时也增加服装店的经营利润。
经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初步测算,今年我市预计将减少缴纳增值税2.03亿元,占2010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收入5.20亿元的39.04%。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通讯员 施斌
编辑: 赖小惠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