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记者问: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公布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和负有的10项义务,得到了纳税人的积极评价。想问,我市税务部门在为纳税人维权方面做了哪些实际的工作呢?谢谢!
张国钧:“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去年,我市国、地税部门已经在《宁波日报》上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的公告》,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了自己的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在这14项权利中,核心的有以下几个:1、知情权。我们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针对性的政策辅导、专题讲座、个性化解答、政策的“送推”服务以及新闻媒体专栏等渠道来加强税法宣传,告知纳税人权利、告知纳税人税收政策,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2、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很多企业由于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减免税,因此我们通过主动的政策“送推”服务等方式,维护纳税人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利;3、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税务稽查以及纳税评估过程中的约谈就是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相关处理结果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4、举报权。鼓励市民举报,欢迎市民举报,坚决查办每个举报事项,并承诺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提供一定的奖励。
我们还通过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过程,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每年都会对纳税大户、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进行表彰及鼓励,例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我们将实行3年不进行检查等鼓励措施,让纳税人的权利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得到尊重。另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举报电话、义务监督员等多种渠道维护自身的受尊重权。
现代金报记者问:今年,中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都普遍提到了调结构、促转型、拓市场这些关键词,请问地税部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张镇岳:这两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些减税政策作为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无疑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推手。从去年的执行效果来看,税收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地税部门作为经济部门,一方面用足用好中央确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方面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服务于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保稳促调”和“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后,我们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104号等文件的同时,及时出台了54条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重点扶持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重点企业。2009年,地税部门对这些企业减免水利基金达4亿元;落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1亿元。2009年,我们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就有1.3个亿;会同市科技局落实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14个亿;落实节能减排税收抵免政策,全年减征税额7339万元。此外,我们还突出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使很多企业的内部需求转化为市场的外部需求,充分释放服务业的发展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2009年,全市新增337户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新设企业预计可产生地方税费留成5.66个亿,对优化地方财源结构也是一大贡献。通过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不仅发展壮大了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而且促进了宁波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今年,全市地税部门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头号工程头等大事来抓”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首先是正确处理好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地税收入持续平稳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其次是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好支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型服务业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用好税费政策杠杆,支持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支持总部经济和港口物流企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分离发展服务业。第三是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为促进地方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地税部门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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