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国办发〔2009〕10号文件和宁波市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交财〔2009〕392号),上述项目取消收费后的人员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安置”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招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属于事业编制的,可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取消收费后相关人员安置的原则及责任主体
稿源: 2010-02-24 18:11:02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