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宁波晚报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问李局长,新的机制实施以后,通过速度加快,是否会为出口货物安全监管带来挑战?是否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应对如何应对?第二个问题想问海关的陈处长,新的机制实施以后,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导致企业无法通关,海关是否有应急措施?如何保证“通得快、管得严”?
李忠榜:谢谢你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我想请我们诸处长来回答。
诸敏:刚才记者问道,会不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我们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机制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合作,实现通关速度的加快,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质量安全方面,我们也有相应的措施,首先,这项机制实行“产地检验检疫”,今后产品的质量安全主要由产地负责,在口岸遵循“风险分析,口岸监控”原则,通过风险预警和举报线索,我们和海关协作,在口岸进行监控、查验,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陈晞:非产感谢《宁波晚报》记者的提问,下面我代表宁波海关对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解答。在浙江省内,“两关两检”一直具有良好的沟通机制,在联合推出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机制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建立沟通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一,建立了联系工作机制。我们将“两关两检”及分支机构联络员名单全部在联合发文中明确,并且也附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专用章。
第二,像您说的特殊情况导致企业无法通关的,我们也做了充分准备,当我遇到只有纸质的通关单没有通关单电子数据的,或者纸质通关单跟通关单电子数据不符的,或者对企业提供的通关单我们有疑问的,这些情况,在联合发文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海关制发《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业务协调联系单》与发证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在一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这个问题。有了这个机制,首先,基本上不会对企业的通关造成影响,保证企业快速通关;其次,也保证了不让假的通关单或有问题的货物来通关;保证您刚才提出的既通得快、又管得严。
第三,检验检疫机构如果遇到有风险预警或有举报线索,需要海关予以协查的,我们也在机制给予明确,海关要积极配合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核查,确保品质良好的货物顺利通关。谢谢你的提问!
2.我是浙江之声的记者,我想问梁处长,实施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的资格是不是有有效期?
梁升:非常感谢浙江之声记者的提问,通过刚才李忠榜局长的介绍,实施省域直通放行以后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和重大意义作了三方面的介绍,您对该机制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也有了充分的了解。
对您提出的单直通放行的资格是否有有效期得问题,根据“两关两检”明确的工作机制,企业实施直通放行时长期有效的,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劳永逸了,有存在以下五种情况,浙江局将根据“两关两检”建立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文件要求,停止直通放行资格。哪五种情况呢?第一种情况,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第二种情况,直通放行后擅自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第三种情况,该企业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第四种情况,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种情况,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根据“两关两检”建立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文件要求,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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