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宁波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正式实施,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也将投入实时应用,又恰逢职工医疗保险新年度的开始,为方便市区200万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大家要关注五大问题。
医保待遇有所提高
今年2月,市政府对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调整和补充,其中涉及医保待遇的就有7个方面。这些自5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包括降低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中的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具体范围;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病,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综合减负。(详见本报2月16日第三版)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即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资金,具体计入情况为:在职职工按2009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的,45周岁以下计入比例金额为3.2%,45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金额为4%;退休人员按200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398元)为基数预计入的,70周岁以下计入比例金额为4.5%(1294.8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金额为5%(1438.8元)。只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计入个账资金。
原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即2008年度每月缴费175.9元)的失业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519.6元、45周岁(含)以上649.2元;原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即2008年度每月缴费293元)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552元、45周岁(含)以上691.2元。
参保人员在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08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就医管理办法有变化
部分医疗资格核准业务实行网上办理。新年度开始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特殊病种治疗、转上海或杭州就医、设立家庭病床、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的,相关核准手续可以不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由定点医院通过计算机系统代为申报,医保中心进行网上核准。
对医院外配处方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就医)时要求处方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处方外配登记,同时向参保人员提供纸质处方,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参保人员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通过参保人的医保卡划卡提取处方外配信息,进行售药。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就医后如果要处方外配,别忘了在出具处方的医院登记。
跨年度医疗费这样结算
根据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零星报销的医疗费,按实际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如果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住院,5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费用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并按新的待遇标准结算,但4月30日前使用的乙类药品仍按原自付比例执行,5月1日后使用的按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零星报销时也是如此,按报销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五一”期间这样看病
4月30日17时至5月1日6时,因医保年度处理和系统升级需要,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停机,届时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暂停,如需在这段时间门(急)诊就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院应急记账,也可以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享受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4月30日16时起,医保经办机构将停止受理各类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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