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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须3个工作日内披露
稿源: 东南商报   2008-04-25 11:04:46报料热线:81850000

  5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为与之衔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我市对2004年11月发布的《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改的《规定》作了解释说明。 

  新修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范围由原来的管理规范和规划、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工作目标等五个方面扩大到七个方面。 

  新增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两个方面。 

  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中,将“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修改为: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在“公共资金使用与监督”方面,新增“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新修改的《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这一期限比原来缩短了10个工作日。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行政机关网站及时披露,以加强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记者诸新民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将受罚 

  群众可根据需要登陆宁波政府门户网站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大学园区图书馆以及各单位独立设立的办事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查阅。此外,还可通过收看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或拨打114号码百事通查询。 

  除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免予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因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也应参照政府信息予以及时公开。 

  行政机关如存在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或补体工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信息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等情形之一的,可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 赖小惠纠错:171964650@qq.com

突发事件须3个工作日内披露

稿源: 东南商报 2008-04-25 11:04:46

  5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为与之衔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我市对2004年11月发布的《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改的《规定》作了解释说明。 

  新修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范围由原来的管理规范和规划、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工作目标等五个方面扩大到七个方面。 

  新增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两个方面。 

  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中,将“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修改为: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在“公共资金使用与监督”方面,新增“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新修改的《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这一期限比原来缩短了10个工作日。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行政机关网站及时披露,以加强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记者诸新民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将受罚 

  群众可根据需要登陆宁波政府门户网站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大学园区图书馆以及各单位独立设立的办事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查阅。此外,还可通过收看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或拨打114号码百事通查询。 

  除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免予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因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也应参照政府信息予以及时公开。 

  行政机关如存在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或补体工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信息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等情形之一的,可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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