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从5月1日起,我市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后的补助费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提高到按38%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提高到按35%发给;其他人员由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提高到按28%发给。补助标准提高后,上述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为每月856.6元、788.9元和6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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