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林坚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近日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并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则》的出台,必将对盘活全市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企业创新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的出台既具有法律依据,又具有市场需求。从法律依据上看,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同时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并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就为市工商局出台此《规则》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从市场需求上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持续调整、资本市场不断健全的经济社会转型期,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增长由过快转向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的严峻形势,为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指出,“今年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导向表明,全国包括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遭遇的融资形势将更加困难。而此《办法》的出台恰恰为广大企业提供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自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宁波已有多家企业和银行向市工商局提出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且要求十分迫切,虽然由于因为无相应操作规则和出于慎重原则而未办理,但足见市场多方已经出现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潜在旺盛需求。
为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共赢,盘活宁波经济存量,市工商局本着锐意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出台首个《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并将于4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业务。此《规则》出台时间不仅在省内属于领先,而且相对先前已经出台类似规定的其它4个城市即上海、武汉、重庆、苏州,也有创新之点,也就是涵盖范围更广。在这4个城市股权出质规定中,能设立和申请股权质押的公司范围都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市出台的此《规则》在此基础上还扩大到了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此《规则》的出台既是市工商局响应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部署的有力措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载体,必将对提升我市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盘活宁波经济存量,促进资本市场繁荣。企业股权在此《规则》出台之前,仅以注册资本的形态存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股权是静态资本。因此,由庞大企业股权而构成的宁波经济存量的巨大经济能量,也得不到充分发挥。而《规则》的出台,则为拥有股权的企业提供了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现金流提供了契机,为企业与银行建立了桥梁,为宁波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从而在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也繁荣了宁波经济。
二是有利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互赢。此《规则》允许公司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用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有了放贷保障,企业有了融资工具,而且以自有股权出质贷款具有自主性强的特点,这就为全市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巨大融资空间。据市工商局统计,全市现有6万多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达2000多亿元。与此同时,这也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和服务方式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三是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企业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此《规则》的出台不仅对符合出质条件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不符合出质条件的企业也会起到很大触动作用。我市许多发展意识强且融资困难的企业将会主动向出质条件靠拢,进行企业改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不断提高全市企业的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全市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下一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确认工作。由于股权出质登记是一项新的工作,为此,我们将本着“服务发展、方便企业”的理念,不断地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水平,努力为企业营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环境,为共同推动我市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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