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时间为2月4日至22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日前发布的《关于2008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就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出规定。
《通告》规定2008年度宁波市中心城区限制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外的区域)及鄞州区部分区域(鄞县大道以南,鄞州二道以北,同三高速公路以西,学士路以东四条道路围成的区域)。
《通告》指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配送时间自1月30日起。季节性零售网点不得向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和其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进货,不得从事二级批发,不得占道经营。2月25日(农历正月十九)前,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自行妥善销毁或委托批发单位回收保存。
《通告》规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通告》要求市民及单位在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做到文明燃放、适时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规定,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通告》公布了烟花爆竹违规经营举报电话:安监局:海曙区87258860、江东区87334317、江北区56191919、鄞州区87416110。违规燃放举报电话: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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