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精神,建立与国内外市场联动的液化石油气价格机制,理顺燃气价格关系,优化能源供应结构,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市场价格形势和天然气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经与市国资委、建委、财政局、城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
一、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内容
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特定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轨,完善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维护社会公平;清退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天然气工程建设,实现价格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实行市场价格联动机制。特定用户(包括原未缴纳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的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轨,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作价办法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二)清退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已缴纳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的特定用户可向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清退使用权费。具体清退工作由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三)完善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对尚未实施天然气气种转换,目前仍在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的住宅小区,其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按现行规定实行与市场价格联动。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以季度为单位,与上游气源供应价格联动;当本季度原气供应价格超过上季度±15%时,下季度的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继续实行燃气价格补贴。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后,对市区持有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燃气价格补贴。燃气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与价格指数联动。价格补贴由宁波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季(或年)发放。
(五)加快天然气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尽快健全市区天然气供气网络,确保东钱湖等区域在2年之内实现天然气转换。继续抓好老住宅小区管网改造工程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包括红梅小区)天然气管道配套。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大力推广应用天然气,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优势,更好地实现价格改革的预期目标。
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供气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特定用户。特定用户是指使用计划气并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用户。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瓶装特定用户的2008年度液化石油气结余指标和2009年度剩余指标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当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的市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在每瓶60元及以下并持续1周时,对特定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提前与市场价格并轨,但最高不得超过每瓶60元。
2009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精神,建立与国内外市场联动的液化石油气价格机制,理顺燃气价格关系,优化能源供应结构,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经与市国资委、建委、财政局、城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市政府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至1月17日,各界人士可以信函、传真或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请寄至:宁波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地址:解放北路91号 邮政编码:315010
传真请发至:87183931 网络方式,请登录:http//www.nbdpc.gov.cn
附件: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9年1月9日
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清退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区液化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市政府要求,拟定宁波市区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费清退方案。
一、清退原则
稳定有序、安全和谐。
二、清退对象
使用权费清退的对象为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和原镇海煤气公司交纳过使用权费的液化气特定用户。
三、清退标准
(一)不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可选择退瓶退卡后,全额退还原使用权费(不计息)。
(二)需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瓶装用户清退使用权费时无需退还钢瓶,将在使用权费中扣除100元钢瓶押金后(待退瓶后可全额退还),退还剩余使用权费(不计息)。
(三)已使用天然气的原管道液化气用户,全额退还原使用权费(不计息)。
四、清退所需凭证资料
(一)瓶装用户
瓶装用户需提供使用权费收据原件、瓶装用户卡(或用户证)和开户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若办理使用权费清退的不是开户户主本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二)已使用天然气的原管道液化气用户
已使用天然气的原管道液化气用户凭使用权费收据、房产证和开户户主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使用权费退还手续。若办理使用权费退还的不是开户户主本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料凭证不齐全的特定用户
1.特定用户遗失使用权费收据,但能够提供开户户主身份证件和瓶装用户卡(或者用户证),兴光公司核实后办理使用权费收据挂失,并退还使用权费。
2.特定用户遗失瓶装用户卡(或者用户证),但能够提供使用权费收据和开户户主身份证件,兴光公司核实后退还使用权费。若需继续使用瓶装气用户可补办用户卡(或者用户证)。
3.开户户主已死亡,但承办人能够提供使用权费收据及用户卡(或者用户证),承办人可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开具相关证明(证明上需注明原开户用户本人已死亡,与退款承办人的直系亲属关系),承办人可凭证明、承办人身份证件、瓶装用户卡(或管道用户房产证)和使用权费收据办理使用权费清退。
4.其他资料不齐全的情况原则上按照先予登记,要求用户补办相关手续,兴光公司予以核实后办理使用权费清退。
五、清退程序和办法
(一)瓶装用户
1.不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
不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特定用户,需将钢瓶送至液化气经营站退瓶后,根据清退所需资料办理使用权费清退。
2.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
对需要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瓶装用户可凭清退所需资料办理使用权费清退手续。
(二)已使用天然气的原管道液化气用户
已使用天然气的原管道液化气用户可凭清退所需资料办理使用权费清退手续。
(三)集体用户
集体交纳使用权费的用户由单位办理使用权费的清退,各单位自液化气价格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可直接与兴光公司联系退款事宜,由单位备齐资料办理。
六、清退时间安排
(一)资料齐全和本方案“资料凭证不齐全的特定用户”的第1、2、3类情况的用户自液化气价格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根据用户卡号编号(表一)的顺序及办理时间进行使用权费的清退。
(二)本方案“资料凭证不齐全的特定用户”的第4类情况的用户在对应的办理时间段内办理登记手续,统一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办理使用权费清退手续。
(三)使用用户证的特定用户可自液化气价格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办理使用权费清退。
(四)使用权费清退不设时间限制,各类用户自该类用户办理时间开始后,全年均可办理使用权费清退。
表一:液化气使用权费清退时间安排表
七、清退钢瓶和使用权费办理的地址
(一)退还钢瓶的办理地址在液化气各经营站,详见附件一。
(二)使用权费清退的办理地址:为方便用户清退使用权费,兴光公司正在甄选办理地址,确定后另行公布。目前可办理的地址为:兴光公司客服中心江东和镇海办理处,具体地址见表二。
表二:兴光公司客服中心各办理处地址
按照市政府要求,本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至1月17日,各界人士可以信函、传真或者网络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请寄至: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地址:中山西路166-168号,邮政编码:315010;或者宁波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地址:解放北路91号,邮政编码:315010
传真请发至:27707189或者87183931
网络方式,请登录:http://www.nbgas.com.cn或者http://www.nbdpc.gov.cn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
办理时间 用户卡号
2009.3.2- 03******、04******
2009.4.1- 05******
2009.5.1- 06******
2009.6.1- 07*****、08******、09*******
2009.3.2- 72******镇海用户
2009.7.1- 凭证资料不齐全的第4类用户
站点名称 地 址
莲桥经营站 解放南路24-1号
尹江经营站 甬水桥路162号
联丰经营站 蓝天路419号
高塘经营站 新芝路104号
江北经营站 西草马路28号
江东经营站 荷池路2号
白鹤经营站 白鹤二村340号
孔浦经营站 江北区梅堰路
庄桥经营站 庄桥解放路28号
五乡经营站 五乡四安镇
站点名称 地 址
城关供应站 宏远路与雄镇路四叉路口往西200米
三公司供应站 镇海俞范
骆驼供应站 镇海骆驼
河头供应站 镇海九龙湖
站点名称 地 址
兴光公司客服中心江东办理处 江东南镇安街16号一楼
兴光公司客服中心镇海办理处 宏远路与雄镇路四叉路口往西200米
咨询电话 27707222、27707204、27707109
附件一:钢瓶退瓶办理地址
(1)老三区液化气瓶清退至兴光公司老三区各液化气经营站办理,具体地址如下:
(2)镇海区液化气瓶清退至兴光公司镇海各经营站办理,具体地址如下: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物价 优惠 成品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