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伟)昨天,《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每年的12月8日,将有望成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我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处于全国前列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目前拥有进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处,国家大遗址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19处(其中,国家级22处,省级34处),文物保护点627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国110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处于前列。
自1996年以来,我市文化部门都会在每年的12月8日前后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纪念日活动。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更好地扩大宁波城市的文化影响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每年的12月8日为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文物行为的义务。
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条例(修订草案)》也带来了不少好消息:国有博物馆将向社会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低票价开放。实行低票价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文物损坏要罚款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或进行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沙等作业。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刻画、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或在不可移动文物周围150米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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