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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停放费需要单独列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年10月21日 12:09

  本报讯 昨天上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一法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财务公示制度,确保业主所缴的各项物业费用到明处,落到实处。

  该法规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地下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不得设置专有停车泊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业主享有平等的停车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停车泊位出卖或变相出卖。在法规草案施行前,已以专有车位的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停车泊位,其专有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指导价格或业主大会的决议收取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除维护车辆停车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将车辆停放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该法规草案规定,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在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当迅速解除;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或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要交通道路;车辆停放不得损坏绿地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

  该法规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醒目位置公布上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或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收支状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邀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财务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公示等方式催缴。逾期不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报警器 出租 场地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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