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尽量保护小商贩利益,能不查封、不扣押的就不查封、不扣押。
一段时间以来,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在杭州德胜路一带走街串巷卖水果的陈先生说,“城管”留给他们的印象就是动辄“罚款、扣东西,被扣的东西能完整拿回的不多。”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新通过的条例指出,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2001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杭州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共有54个市、县(市、区)实行,大多数执法部门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拥有七类确定的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包括市容卫生、城市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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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