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美观之外安全不容忽视。(记者 王勇 摄)
房子装修、房屋安全等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因此我市为具体解决这些问题所立的“规矩”——《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在定稿颁布前,特别于昨天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装修房屋
应先到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实施意见》,住宅房屋装修如果涉及“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者移动门窗尺寸、位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而所有的非住宅,在装修前亦均需备案。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民申请的备案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备案由当地房管所(站)受理。
另外,房屋装修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申请备案时,按《实施意见》拟订的要求,市民应提交如下材料:房屋装修备案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是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主要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房屋装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装修项目、部位、平面图等)、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技术资料)及相关说明;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房屋装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业主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按照已于今年2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没有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对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1000元罚款。
自家房屋如因
旁边工程施工而受损可获赔
这些年,因工程施工而导致的各类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纠纷屡见不鲜。对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3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并实施证据保全。同时,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监护。
对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房屋,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影响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市民意见很大的如房屋顶面加层建房搭棚、外墙开门(窗)等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为,还有一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实施意见》明确,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意见》
结合听证结果修改后颁发实行
昨天的听证会上共来了17位各界代表,其中的14位对《实施意见》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家意见比较集中的是涉及面最广的有关房屋装修的规定。具体包括:谁来管装修?《实施意见》中对房屋装修的管理、执法主体解释得还不够明确,市民遇到野蛮装修问题时可能“告状无门”;备案具备多大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中对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如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并不是每位装修人都拿得出,等等。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听取听证会上各位代表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实施意见》将据此作出适当修改后才颁布实行。(记者 程旭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