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赵 鸣)公益性岗位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从业人员须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可以解聘;对通过努力达到脱困的人员,应该按规定建立退出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公益性岗位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据悉,在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中,力度最大的要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了,2008年至2010年,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这意味着,全市每年将新增22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规范公益性岗位成为当务之急。
所谓公益性岗位就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要是安置两类就业困难人员、七类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置不超过5%的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作为管理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并且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建立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包括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必需费用。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就业 保险 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