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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年08月23日 07:12

  本报讯(记者 林兴科)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具体调整办法为: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54元)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变,仍按20%计算。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缴费基数调整后,2008年10月~2009年4月期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804元~6762元确定。同时,市劳动保障局为方便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对于原已参保并按2029元的缴费基数缴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2008年10月起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1804元,参保人员无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当然,如果参保人员不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调整缴费基数的,也可在2008年9月5日~23日期间到原社会保险申报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新办法实施后,如从事自由职业的黄某,一直由本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前每个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405.8元,缴费基数调整后,黄某可以按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缴费基数,也就是按1804元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黄某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为1804元×20%=360.8元,也就意味着每个月可以少付养老保险费45元。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险 5元 工资 就业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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