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四年了,物业费的事还一直‘纠缠’中!”近日,网友戴女士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她买了北仑区某楼盘的房子,就物业费从何时起算,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事情拖了好几年,甚至闹到了法院。
事情还得从2021年说起。戴女士称,她当时购买了北仑区某楼盘的房子。开发商最初说是2021年6月30日交付,后来因故延迟交付,戴女士收到验房通知时已经是7月10日。

图为豆包AI制图
戴女士接到通知后,满怀期待地前去收房。然而,在现场验房时,戴女士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她当即向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反馈。随后,开发商启动整改流程。两个月后的9月12日,物业公司通知她已经整改完毕。9月20日,戴女士再次前往。
“不过,物业公司要求我把8月、9月的物业费都交了。我提出物业费从10月开始算,物业公司不同意,就没给我办理交房手续。”戴女士说道。
戴女士遂向相关部门投诉。直到2023年3月底,她终于收到了北仑区住建局和开发商的回馈答复,称可以随时去办理交房手续。
2023年4月2日,戴女士拿到了新房钥匙,并承诺自己将于次月,也就是2023年5月开始交物业费。但没想到的是,当年4月底,戴女士收到了物业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要求戴女士从2021年8月份开始计算、缴纳物业费,还要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这让戴女士很气愤,她遂以延迟交付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判决书内容显示,房屋交付是一种互动行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向戴女士寄送了交付通知书告知其办理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可以办理交付,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
戴女士于2021年9月12日知悉房屋质量问题已维修完毕,故其至少在次日就可以前往案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即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最晚交房期限次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存在逾期交房行为。
戴女士虽主张物业公司以其不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的意见,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难以认定开发商在2021年9月12日之后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也就是说,戴女士应按合同约定或交付通知书的指示,前往办理交付手续,其主张开发商拒绝办理交付手续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小e为此联系上了该楼盘的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该业主现已入住,不过物业费还未缴纳,其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与业主进行了协商。戴女士提议将这几年来的物业费打一个较大的折扣再行缴纳,对此,物业公司仍在申请和沟通中。
楼盘延期交付,或者在验房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导致收房延期,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倘若出现这种情况,物业费该从何时开始收取呢?
小e查询相关资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出,从开发商向业主交房之日起,开始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交房延期的,延期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业主自己原因导致收房延期的,责任自负,仍按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期计算物业费。
戴女士反映的问题,经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受理后,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
如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无法按时交房,且开发商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免除责任。若不存在免责情形,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合同双方对逾期天数存在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
另据《北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计费起始时间,从已具备交付条件,自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毛清旭分析称,物业费应该从交付房屋之后起算,根据戴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延期交付的时间是算到2021年9月12日止。如果业主要主张证明实际交房是在该日期之后,或者对方以物业费未交为由,不肯交付房屋,业主就要提交具体证据来证明。
在此,小e提醒广大网友,一定要仔细研读购房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果对相关条款存在疑问,应及时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作出明确解释。倘若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首先要尝试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若协商无果,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务必保留好各类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以便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波民生e点通 方琴)
编辑: 吴旻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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