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
吴启钱
经常有来咨询的人,在我这里“碰了壁”:“你这个事情,有道理,也不缺证据,但是很遗憾,时效过了,恐怕难以胜诉。”
最近一个案例,是一起一二审均有疑点的案件。输了官司的被告来找我的时候,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限,已经过去了三个月!在我国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下,申请再审的难度非常大,要想通过申诉,启动重审,概率比彩票中大奖还要低得多。
懊悔不已的当事人,抹着眼泪离开我的办公室。望着那个女孩消失在雨幕中的背影,我想象自己本来可以像外国同行一样,耸耸肩,两手一摊,做出无可奈何状。但我做不出。毕竟,当滚烫的正义期待,撞上了冰冷的时效规则,当事人的痛与悔,是旁人无法想象的。
正义是维护人类尊严的法治核心价值。人们常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是就“大正义”来说的。具体到个案,正义不仅可能迟到,也可能缺席,更可能因为当事人自己的疏忽或懈怠,而成为等待不到的“戈多”。
因为,与正义相伴相随的,是一只“点到为止”的沙漏。这只精准的沙漏,既体现为程序上的时限,也体现为诉讼上的时效,前者如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法定办案期限;后者如普通民事纠纷中的三年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行使施加了时间限制,要求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为什么又要设立时限或时效这个看似阻碍正义实现的制度呢?法律一边说要保护守法者,怎么一边又在偏袒义务人?时效制度的实施,正义不就被“时间”给“绊倒”了吗?
世间万事万物,都在那条昼夜奔腾不息的时间之河中发生、发展及至消灭。三千年前的孔子,就以“逝者如斯夫”的感慨,道出了时间的真谛。正义的实现也一样,既要追求个案的公正,也要考虑时间这个变量,兼顾社会整体的效率和秩序。时限或时效制度的设立,正是法律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对时间这一宝贵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如同新鲜牛奶终会变质,法律对权利的保鲜亦有期限。如果允许案件无限期地拖延,或者允许权利人无限期地保留诉权,那么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不堪,法律关系也将变得错综复杂,最终将损害到更多人的利益。
这不是对义务人的偏袒,更不是对守法者的惩罚,而是对勤勉者的奖赏,对懒惰者的惩罚。
1998年,小王向隔壁老朱借了5万元做生意,约定2000年底归还。然而,去南方发展的小王并未如约归还,而让借条沉入了光阴的长河里。但是,在二十多个春秋里,老朱如守夜人一般的执着,年复一年地向小王追讨借款,并留下了记录。2022年,古稀之年的老朱终于将催款函换成了起诉状。已从南方回来的“老王”,信心满满地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官最终支持了老朱。因为他不间断的催款和保存完整的记录,已经截断了时效的洪流,让那一纸借条的重量穿透过时光的尘埃,在正义的天平上猎猎回响。
重庆一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情形正好相反。刘母30多年前去世时,遗留有房屋一套,兄妹未作继承分割,即各奔东西。三十载春来秋去,妹妹年年回故乡,却始终未提继承之事。前几年,拆迁补偿的喧嚣,唤醒了她沉睡半生的继承权主张,她提出了分割母亲遗产的请求。不过,她的请求却撞上最长20年诉讼时效,这堵时间垒砌起来的坚壁——纵有故土旧梦、手足情深,终难敌法律为秩序筑起的遗忘堤坝。当年的媒体,以《继承开始数十载后起诉继承祖宅,因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终败诉》为题,报道了这个案件,并提醒我们:“法律帮助警醒者,而非沉睡者。”
的确,时效制度如同法律设计的精密齿轮,通过时间维度平衡个体权益与社会整体秩序。理解时效制度的本质与时效规则的适用逻辑,才能避免“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让期待的正义能够如期抵达。
但时效绝非正义的敌人。毕竟,《民事诉讼法》还留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则不受六个月再审申请时限限制”的救济通道;而且,法律还规定,对于诉讼时效,被告不抗辩的话,法官是不能主动释明的。
这正是法律的温度。
或许那位女孩,还会在某个温暖的春天,再次按响我办公室的门铃,带着她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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