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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艳: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24-12-07 08:30:13稿源:宁波日报

  王云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底蕴深厚,中华法系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不仅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肥沃土壤和充分滋养。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法与道德的维度:从“隆礼重法”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先秦时期,荀子开先河提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汉唐遵循“大德而小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治国之策。后世及至明清时期一直延续这一理念。“隆礼重法”彰显了中华法系的独特智慧,但其运行的社会基础是人治而非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传统礼法融合理念的创新性发展,是对国家治理方略的深度思考和理性抉择,突出体现了辩证思维。

  发挥法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是实现良法善治。法是道德理念的承载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规制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约束和惩罚不符合道德底线的行为,推动全社会道德素养的提升,体现着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道德是法的价值导向和归宿,是法律生成和运行科学性、公正性的内在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其人文内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凸显道德的教化和滋养功能,为提升全社会法治文明程度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

  强调德法并重。道德与法是自律与他律的孪生体,共同规范个体的欲念和行为,限制权力的恣意和妄为。法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国家治理中共同发挥着塑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精神内核的作用。道德使法内化于心,让法成为人们内心的自觉和信仰;法使道德外化于行,让道德成就人们的善意和良知。只有德法并重,才能真正实现德润人心、法安天下。

  法与人民的维度: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回顾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思想史,始终贯穿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从孟子“民贵君轻”,到唐太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从维护民生、关注百姓的“轻徭薄赋”,到悯恤老幼妇残、鳏寡孤独的“明德慎刑”,皆是“民本”思想的历史印记。“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民本”思想的当代转化与创新。

  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创造者、践行者和受益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保障人民在法律运行中的主体地位,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保证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诉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依法治国最直观、最真切的实现方式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公正地对待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法治的实现进程和效果由人民来评判。法治须臾不能脱离人民的生活,始终不能缺少人民的支持,永远不能拒绝人民的检阅。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广大人民的愿望。只有人民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并在法治环境的改善和提升中发挥监督和评判作用,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得以实现。

  法与社会的维度:从“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到新时代“枫桥经验”

  中华民族向来崇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反映在纠纷解决领域就是“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无讼”“合和”强调以社会教化为目的的“调处息讼”,在世界法制史上被誉为“东方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无讼”“合和”文化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模式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生动注脚,具体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引导与和解相融合,强调完善纠纷预防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充分发挥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对社会纠纷解决的示范效应。通过司法案例促使人民群众对争议法律后果建立理性认知和合理预期,从而推动法律纠纷的诉前和解,确保社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安定有序。

  其二,法治与自治相融合,强调完善多元互动性纠纷解决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激活基层自治的源头活水,通过社会治理重心的下移,促进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实现司法、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与多元互动。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调解和审判相结合、情理和法律相结合,维护实质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 李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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