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信用建设与修复保护全链条改革
郑轩
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省委、省政府“民营经济32条”要求,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协同企业信用修复。今年是我省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破局之年”。依托浙江省科创高地之一的甬江科创区,镇海区提出创新信用修复机制。在市区两级政府的指导下,镇海区委改革办、区司法局、区发改局起草了《镇海区涉企信用建设与修复保护全链条改革试点方案》,全力推进信用修复改革工作。改革项目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以及信用修复的事前事中事后,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模式,加强企业失信预防指导、集成信用修复服务、强化政策及金融扶持,鼓励“失信企业自救、创业遇挫重启、创新驱动护航、破产重整再生”,以信用赋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打造招才引贤、科创镇海的法治金名片,助力企业增信强基“再出发”。
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推企业“扬帆起航”
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培育民营经济发展成长的沃土,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存在因行政处罚以及债务关系等产生的负面信用记录。这些失信信息不利于企业招投标、信贷、社会信用评价,给企业信誉、声誉以及生产经营等带来负面影响。针对企业信用修复意识不强,一次性获取全方位信用信息资源路径不够畅通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协同联动合力不足等情况,镇海区优化修复环节服务机制,助力信用修复“提质增效”。
一是构建“跨领域”协同体系。统筹联动司法、法院、发改、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机构)建立信用修复“部门职能清单、事项办理材料清单、权利义务告知清单”三张清单,对服务内容、联动流程等进行明确;汇集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区营商环境建设办首席政策咨询员等队伍,从司法行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选聘12名信用修复与保护专员,全程参与信用修复工作,并配备2名律师提供专业支撑,全力破除跨部门壁垒,全面搭建起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信用修复协同体系。
二是开发“一件事”服务指引。搭建信用修复保护“一件事”服务框架,打造信用修复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图,全面串联事前“入市+告知”、事中“合规+培训”“体检+预警”、事后“修复+帮扶”“守信+赋能”服务主线,为企业量身定制信用修复咨询、操作指引等工作规程,推动信用修复从事后被动转为全程介入、全链服务的修复模式。今年5月,某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接洽重大项目中被告知存在失信记录,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未达标将影响企业承接资质。信用修复专员在对接企业信用需求后,对照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规范,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将信用评价恢复至“良好”,获得承接资质。
三是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保护工作集成融入涉企法治增值化改革服务内容,在区营商环境建设办的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法治护航”专区开辟专窗,落实专人值班接待跟进;依托数字政府和“镇企航”政务服务平台,梳理政府及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搭建修复专栏,推动实现一口受理、协同修复。
创新修复帮扶机制,助力企业“重启风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针对非主观恶意“失信”群体,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帮扶举措,多数信用主体信用知识欠缺,失信主体尤其是失信被执行人因联合惩戒而经济生活受挫,欠缺修复的内外部条件,往往一挫不起,欠缺宽容失败鼓励再起的环境。
镇海区针对当前修复实践,结合国外征信发达国家已有经验,综合各方意见,探索多元化信用修复资源参与模式,推动建立宽容失败鼓励再起的人才信用保护机制:聚焦缓解失信企业资金压力,创新基金帮扶机制,引入区域天使投资基金,推广“信易贷”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失信企业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针对失信企业债务纠纷较为复杂的情况,依托区法润商事调解中心专业律师团队和调解员队伍,为失信企业提供债权债务等调解服务,提升修复质量。加强区内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引进,推进信用修复服务供给多元化。
拓展“信用+”场景应用,提升企业“信用意识”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多部门信用合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部门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用地、用能、排污、财政金融扶持等对企业实施差异化政策。实施信用分类执法监管体系,鼓励制定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领域,针对不同类别分别采取对应监管措施。持续扩展“信用+”多跨应用场景建设,优化“信用+危化运输”“信用+阳光餐饮”“信用+农合联”等特色优势场景应用。积极培育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树立行业信用合规示范标杆。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优化信用信息共享运用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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