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不帮理 是情中有理、理中有情
吴启钱
有一句法律谚语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
比如,判处养育自己长大的恩嫂之子死刑,除了真正铁面无私的包拯大人,可能其他任何人也做不到。事实上,包公可能也做不到,因为据专家考证,“包公杀侄”只是一个传说,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发生过。
这就对了,因为帮亲不帮理,才符合人性。
在文明社会,人作为群居动物,其与他人的关系,遵循的是两套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规则。在家庭和家族内,讲的是情;在家庭和家庭之外,则靠的是理。
情,源于自然的血缘和亲属关系而产生,是人感性的产物,一种与本能无异的“天定”规矩。理,则是陌生人之间的一种默契或约定,是人理性的产物,一种与本能无关的“人定”规则。费孝通比喻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犹如一块石头抛入水池,人与人的关系则像水中的涟漪,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散发出很多圈涟漪,人与人之间是互相关联的,但这种关系就像水中涟漪,由近及远,由亲及疏,逐步扩散。孟子也说“爱有差等”,其顺序是“亲亲—仁民—爱物”。
我们讲情理,不但指情先于理,且情亦重于理。因为情是自然的产物,总是先于与强于理这种社会的产物,而且刻写在基因里,磨都磨不掉。有哲人说过,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颗星星永远闪亮,那就是亲情。作家杨绛说:“世态人情,比明月清风更饶有滋味;可作书读,可当戏看。书上的描摹,戏里的扮演,即使栩栩如生,究竟只是文艺作品;人情世态,都是天真自然的流露,往往超出情理之外,新奇得令人震惊,令人骇怪,给人以更深刻的效益、更奇妙的娱乐。”
所以,帮亲不帮理,首先是一种基于亲情的本能,是人性的一种天真自然的流露。胳膊肘往里拐,是最正常不过的人之常情。连英国都有“亲人帮亲人,无亲来帮愁煞人”这样的谚语。这说明,帮亲不帮理,有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味道。
实际上,在正常社会,一般人很少有那种“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气度与胸襟、勇气与无私;千百年来,也绝少有纯粹出于公心、不近人情的大义灭亲的“壮举”。反倒是,自古以来,就有“亲亲相隐”的伦理,并在汉代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延续下来。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瞒犯罪,体现了真正的亲情,是真情与人性的流露,不能认为是犯罪。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黄宗羲也说过:“骨肉之间,多一分浑厚,便会多留一分亲情,是非上不必太明。”
在当代,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而且连律师也有“帮亲不帮理”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亲”是泛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过,对于律师来说,这样做已经不是基于人伦亲情,而是依据理,即法律规则了。
人性的东西、本能的东西,其内在并无对错之分,但表现在外,则有好坏之别。
“帮亲不帮理”也一样。一方面,人类是有情感的生物,“帮亲不帮理”更能凸显人性的价值,让人感受到人情的温暖和人间的值得。另一方面,人也确实是需要理性的,因为那是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不分是非、不管合法与非法,一味地帮亲,偏护亲人拉偏架,以至于什么道理也不讲、什么规则也不守,到头来反倒会助长其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违法犯罪,迟早被规则毒打。这个时候,帮亲会成为典型的“帮倒忙”。
所以,更高明的做法是,帮亲更帮理。毕竟,情与理,是情中有理,理中有情。
因为人性还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帮亲不帮理”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时常会遇到“包公杀侄”这样的伦理困境,帮也不对不帮也不对,帮也难不帮也难。
这个时候,就该制度这个更显性也更刚性的理上场了。比如,回避制度,就可以为包公解围。通过回避制度,包公把对亲侄杀人案的审判权交给开封府的同僚,自己倒可以为侄子当辩护人,更好地帮亲,以报答大嫂的养育之恩。可惜,千年之前的大宋,绝对不可能有回避制度这样的“顶层设计”。
不过,幸亏“包公杀侄”只是一个传说。不然,“帮亲不帮理”就不再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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