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时效与实效
吴启钱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法律咨询服务中,我注意到一个明显的现象,《民法典》实施之后,多数咨询者首先问的是“时效过了没有”,或者更直白地问“时间还够不够”,而不是之前首先问的“官司能不能赢”。这说明,经过两年多《民法典》知识的普及,公众在思维层面,已经从首先看重官司输赢的“实体实效”,转向关注关系官司输赢的诉讼时效了。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诉讼时效期,是基于“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样的原则。比如,对于债权人而言,诉讼时效过了,有理也可能赢不了官司;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对方的诉讼时效已过,自己无理也可能不会输掉官司。
因此,要实效就必须重时效。这个道理,其他领域同样适用。
社会治理中,危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风险隐患的排除,都讲究一个“快”和“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把握“第一时间”“第一情绪”“第一信号”,到生米煮成了熟饭,一切都晚了。
在媒体领域,时效性永远被新闻学教科书或者一线采编人员放在前位。新闻事件发生后,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一直追求的目标。
个人成长也一样。“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是古人的教导;“出名要趁早”是张爱玲的悲鸣;“从娃娃抓起”是当今社会的共识。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强调,我们“栖居于时间之中”。一切事物都在时间中产生和消逝,世界上所有的事物到最后会归结于时间这个度量单位,时过境必迁,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所以,管理学家麦金西说:“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毛主席更直言:“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但是,时效不等于实效。踩准了时间的鼓点,并不一定能跳出优美的舞蹈来。
还是以新闻报道说事。虽然无时效性的新闻传播效果差,但新闻的生命却不在时效而在真实,不真实的新闻根本就不算新闻。而且,在真实之外,好的新闻还讲究语言、结构等表达艺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探寻事实的真相需要时间,所以不能仅仅为时效而时效。各类媒体上那些获奖作品,无不是兼具真实性与时效性的好新闻,而那些假新闻则极大地败坏了媒体的声誉。
民事官司也一样。诉讼时效只是官司输赢的一个前置条件。要打赢一场官司,关键在于举出优势证据来证明事实、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事实进行判定,并有一位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官。
在孩子的教育上,“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的情形常常发生,也是因为父母或学校错误地以知识、而不是以常识当作人生的起跑线,只重时效而失实效。
其实,很多事情是这样,方向反了,时间与速度就是致命的变量。前几天,看到一份某政府机关8月份才印发的“2022年工作计划”。我的“判词”是既无时效也无实效,纯粹是为发文而发文,是一种典型的“做过了就是做好了”的形式主义。
因此,无论做人做事,时效与实效缺一不可。重实效必重时效,重过程更重结果。
时效需要有敏感性,时刻有“时不再来”的紧迫感;实效需要专业,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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