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人之尊严
吴启钱
最近有个新闻,湖南湘西某小学老师,把未捐款的十几名学生排队录像“示众”。这件事表面上是一种“逼捐”行为,其背后则涉及未捐款孩子及其家庭的隐私保护问题。
从来捐款唯自愿。捐与不捐,捐多捐少,既与捐款者的经济能力相关,也是其意愿的表现。这些都属于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他人不可置喙的隐私。以视频的方式把隐私剥开,赤裸裸地示之于众,不仅是胁迫,是对当事人的羞辱,也是对他人的一种道德绑架和威胁。
隐私是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简单说,隐私就是一种不可告人的隐秘之事。人类祖先摘树叶遮身,缝兽皮当衣,隐私就被认可,就开始受到保护。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秘密,比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相册、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捐款多少等等。这些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就叫隐私权。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似乎只有现代西方文明才重视隐私保护。其实不然,隐私保护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
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当作一种道德上的“耿直”与“正直”。民间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俗语,说的也是隐私保护问题。日常生活中,小到传统家庭中使用的屏风、中式庭院中的影壁,大到护城河,还有现代住宅中的玄关设置,都体现了隐私保护的意识。
当然,隐私保护不仅仅“护短”与“护丑”,更是“护安全”。隐私问题,首先是一个在社会中如何保护个人安全的问题。作为群体性生存的物种,人类总是聚群而居,组成社区、村落和城市,却又各筑其屋,各砌其壁,比邻而居;即便在同一个屋檐下,也有不同房间的区隔。盖房隔屋,既是为了身体和财产的安全,也是为了隐私和心理上的安全。有一句英语谚语说:“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一个人的家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地方,个人也一样。前几年,有平台的订房记录被泄露,就对很多人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
隐私还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康德说:“尊严是个人的本质属性。只有确认并尊重人格尊严,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人。尊严一旦受到侵害,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隐私即人之尊严所系。除非是一种艺术表现,否则“一丝不挂”的人,毫无任何尊严可言。因而,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人之尊严。
以捐款来说,无能力或缺意愿捐款的人,一旦其情形被公开展示在自己熟悉的他人面前,颜面甚至尊严的丧失,或许就在旦夕之间。2016年8月,河北馆陶县巡特警执法人员盘查“车震”的视频外泄,当事女子要求删除无果,喝农药自杀,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亚里士多德把谈论别人的隐私当作是“最大的罪恶”。
因此,是不是认可隐私,能不能保护隐私,实际上是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这方面,我国无疑是进步最大的。媒体已经实现了从动不动就让人以“真面目示众”到“打马赛克”的转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把个人隐私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并列进行特别保护,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作不公开审理。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强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折射出国家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当然,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权利,与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能被滥用。特别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比如疫情防控要向公众公布染疫者的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个人隐私权就得作适当“收缩”或让度。即便如此,也还是要尽可能保护其隐私,对涉及当事人安全与尊严的关键信息,该“隐”的还是要“隐”。
法治精神生存条件 不能缺少主张 |
去年,省委省政府经过10多年积极部署推进的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工作尘埃落定。宁波舟山港实现了实质性一...
详细
|
习近平总书记2·19和4·19两次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回答了事关新闻舆论事业...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