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隔壁方”开不得
吴启钱
笔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不是自己直接来咨询,而是委托某个亲友作为中间人转述案情,希望获得指导。
这让笔者想起一件事:开“隔壁方”。笔者老家在山区农村,那里山高路险,交通不便,曾长期缺医少药。村民生病,既无法翻山越岭去求医,也请不到医生上门诊治。这个时候,病人家属往往会派脑子灵活、腿脚灵便的亲友,走几十里山路,找到中医郎中,向医生描述病人情况,医生再根据这种描述作出诊断,开具处方。这种方式就叫开“隔壁方”。
限于医生的学识与经验,病情的复杂与变化,诊疗技术的缺陷等多种因素,在医学诊断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还偶有误诊,可以想象几十年前农村开“隔壁方”的做法有多么不靠谱,堪比传说中的“牵线号脉”,误诊误断误医误治的情况应该不少。只不过,人命关天,现实困难又摆在那里,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人作出一种判断,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法官的裁决,还是科学家的发现发明,或是政治家的决策,既要基于足够的客观信息,也要靠自己亲历其中,掌握第一手材料,第一时间获得相应的主观感受(直觉),所谓感同身受,再加上经验的支持、技术的辅助和他人的帮助,才能令判断最大可能符合客观实际,获得预期的决策效果。因此,传统老中医极为重视“望闻问切”,以便对症下药。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远程诊断技术,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病例,除非有紧急状况或有无法逾越的客观条件限制,医生总是愿意直接面对患者。
法律服务也是一样的道理。多数律师不太可能仅仅通过“中间人”描述,就会准确全面了解案情,对案件的性质和结果作出判断,并开出“隔壁方”指导当事人。笔者遇到被要求开“隔壁方”时,总是让当事人尽可能亲自前来陈述,并直接提供材料。很多时候由当事人直接陈述,与通过“中间人”转述,两者对案件的判断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换一句话说,对于一个法律问题,靠开“隔壁方”来获得解决,几乎不可能。
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直接开庭听审,在法庭上亲自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这些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也不能由他人代为听审。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直接审查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法官必须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这样做,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程序公正,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这种规定在诉讼法上叫“直接言词原则”。违背之,则类似于开“隔壁方”,轻则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重则草菅人命,都被法律所禁止。
这几年,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有一些引起社会舆情的事件,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个别领导用开“隔壁方”的方式进行公共决策。个别领导思维太活跃、想法太多,不去一线调研,拍脑袋决策;就是下去调研了,有的也是先打招呼,众官陪同,走马观花;有的是看看材料,听听汇报,不做扎实论证。结果是一个想法出来,全社会折腾一回,又一个想法出来,再折腾一回,有时甚至一个想法就能把人来回折腾。诸如驱离低端人口、整治城市天际线、禁行电动自行车、改洋名、“水变油”等,这些决策引起社会议论纷纷,然后又因为舆论反响太强烈,急刹车、猛掉头,折腾不轻。
开“隔壁方”的要害,在于瞎子摸象,以偏概全,把一面之词当作真相,偏听偏信,对真实情况全然无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无论是哪类判断,决策者当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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