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为私而隐”是文明
吴启钱
人类以个体存在,在群体中生存,故而人类生活有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区别。在公共生活中,人类的目标是活力,以让群体生生不息,社会欣欣向荣;在私人生活中,人类追求的是安定康宁,以让个体摆脱焦虑,得享尊严。在公共生活领域,游戏规则和边界要明确清晰,运作过程要透明,不能神神秘秘,少数人暗箱操弄;在私人生活领域,行为要有所隐讳,不能“一丝不挂”,毫无隐私。
这就是“公要明,私要隐”。公开透明成为政治文明的标尺,为私而隐则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
据学者研究,“隐私”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三千多年前,当时的意思是用衣服,把人的私处隐藏起来。笔者认为,与衣服的“遮羞”作用一样,七千年前人类在河姆渡盖棚搭屋,也有遮蔽家庭及其成员隐私的功能,保护家人的生活安宁。西谚所谓家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方,既为保护私有财产,也为确保隐私。人们常说“家丑不可外扬”,也含有隐私保护之意。
在人类数千年文明史中,真正享有隐私权利的只是少数人群。比如,孔子在编纂删定《春秋》时,就定下了“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的原则。他认为,那些长者和有身份地位的人,丰功伟绩可以大讲特讲,而他们干过的不太体面的事和坏事则应该隐讳。孔子还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臣为君隐”作为正直之人的道德要求与品格内涵,并把它上升到“礼”这样一种制度文明的高度。
真正把隐私作为普通人的基本权利,把私隐作为全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则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律文明发展到当代的产物。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自然人私人的事情,比如我们的身体、身份、名誉、肖像、个人收入、个人经历、与他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等无关的行为等,如果没有被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都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表明,《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也就是包括我和你在内的所有普通人的隐私。
法为私隐,是因为人无隐私不立。如果没有私隐,人就会丧失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试想,如果你知道你的房间被别人监控,你会穿着内衣或者说赤身裸体走来走去吗?一旦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别人知道,你肯定会“规范”自己的行为,把个性伪装起来,把真实的自己隐藏起来。这样的结果必定是千人一面、千篇一律、整齐划一。
另一方面,私隐更有现实的需要。1890年,美国学者指出:“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也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与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但如今的新闻报刊和各类发明,侵害个人隐私,使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较之纯粹身体上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100多年过去了,这样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在某些方面还在恶化。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监控手段的升级和滥用,让人们普遍处于无遮挡的暴露状态。不要说明星、名人等公众人物,我们普通人都难有私人生活的安宁。比如,在笔者写这篇短文的两个小时里,推销骚扰电话就来了三四个。
隐私是一种边界设定,私隐是一种行为设定。我们需要为私而隐,这不是为了隐瞒错误,而是要确立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人格边界。有了这个边界,我们才有作为人的尊严,才有私人生活的安宁。
法治精神生存条件 不能缺少主张 |
去年,省委省政府经过10多年积极部署推进的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工作尘埃落定。宁波舟山港实现了实质性一...
详细
|
习近平总书记2·19和4·19两次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回答了事关新闻舆论事业...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