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鄞州区民政局了解到,鄞州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在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增加重大疾病病种、提高救助比例、提升救助上限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新政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城镇对象和低于最低工资60%的农村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因鄞州区已实施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社会救助都实现了“城乡一体”,此次《意见》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扩大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人员,与城镇对象保持一致,真正实现了社会救助“城乡一体”的目标,并且将救助对象由原来的6大类细化为12类。
在原《办法》规定的长期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10大类重大疾病的基础上,新增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甲亢、儿童孤独症、唇腭裂等重大疾病,并根据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新增“癫痫”为特殊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可以享受比一般疾病患者更高的救助比例。
目前,鄞州区实行的是分层、分类的医疗救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医药费金额大小、是否重大疾病、是否参保等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救助,最高可达70%,上限为6万元,但针对最低工资以内对象的救助比例只能达到40%。《意见》实施后,最低工资以内对象的救助比例将由40%提高到50%,并且使救助上限提升到8万元,进一步满足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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