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如实填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四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
(1)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宁波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书(附病历和检验结果等资料的原件);
5.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根据不同疾病,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1)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
(2)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及B超报告单;
(3)肾病患者:远、近期肾功能、尿常规化验单;
(4)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常规、骨髓穿刺病理报告单;
(5)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单;
(6)脑血管意外者:头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7)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资料;
(8)耳部疾病患者:耳诱发电位报告单;
(9)骨科患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