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暂行)》。
《办法》规定,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我市接收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全市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以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定基础标准。2012年我市城镇退役义务兵测定的基础标准为27744元。
全市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2年的,统一按基础标准发放;农村退役义务兵按不低于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60%发放,3年内实现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一致。城乡退役士兵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其发放标准的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实行自然增调。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办法》要求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立功奖励金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项安置经费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工作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办法》首次实现全市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全市统一,农村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逐步统一,并将于3年内实现城乡一致。同时,为确保平稳过渡,《办法》指出,各县(市)区现行补助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当地实际出发,适当调整,逐步接轨;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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