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区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80元;其他按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上述标准从2012年1月起调整。此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精减退职人员的关心,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