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9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5元;其他人员每月增加80元。同时,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上述两项标准调整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