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区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精减补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入伍时是非农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役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一名退役士兵是1958年12月入伍,1963年1月退伍,则其兵龄为6年,每月可领取60元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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