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从县民政局获悉,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92元调整为4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236元调整为325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执行,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以465元标准全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按标准全额发放,其余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补差执行,即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低保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原则给予补足。
该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