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决定自7月1日起,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食品价格补贴。
根据2011年以来的市场价格形势,尽管宁波市已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按季发放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但鉴于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是以食品类为主导因素的结构性上涨,再加上困难群众家庭食品消费比重相对较高,食品类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家庭的影响尤为明显。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对宁波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在现行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
食品价格补贴办法为: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食品类价格指数为依据,对困难群众实施按食品类价格涨幅差额增加食品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季度食品价格补贴金额=季度食品类价格涨幅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差额×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以及低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按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规定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不再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此外,继续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季度基本生活价格补贴金额=季度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涨幅×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目前,宁波市六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525元,食品价格补贴实施后,约有8.5万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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