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开始,我市各地陆续组织居民和学生参保缴费。5月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以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和学生的参保缴费将于本月15日开始,人力社保部门提醒参保居民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参保对象分两类
第一类是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宁波市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第二类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其中今年即将毕业的高中毕业班学生、高等院校即将毕业的学生不再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缴费标准各不同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1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2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500元;各类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宁波市户籍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身份为准。
办理时间要记牢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于5月15日至6月30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为保证9月即将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的未成年人能在9月1日连续享受门诊医疗待遇,这部分未成年人仍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续保或参保手续。
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于5月15日至6月5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今年9月入学的学生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的,通过学籍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9月30日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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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居民医保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被征地人员和土地流转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市)区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村民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村民。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村民。
【变化二】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居民医保各类参保对象中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由原来限市区非农户籍,调整为全市户籍,即上述四类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的按规定都可享受免缴政策。这项政策调整主要惠及我市各县(市)在市区就读的困难学生家庭。
【变化三】居民医保缴费部分可从近亲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转出。具体采用“先参保缴费,后关联转出”的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仍按现行办法正常参保缴费,其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可从近亲属或配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变化四】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2012年5月1日开始,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原自付比例为25%的伽马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变化五】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2012年9月1日开始,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院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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