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0医保年度医疗费综合减负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减负金额将直接划入本人历年账户。减负金额可在就医时按规定使用,也可一次性提取现金。
减负门槛不变
据悉,2011年的医保减负沿用2010年调整的医保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一个医保年度(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即可享受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其中3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
根据这一政策,2010医保年度共有3.57万人符合市区职工医保医疗费综合减负条件,比2009医保年度增加0.73万人。
查询有两种渠道
7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登录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或拨打电话87292000,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是否属于减负对象;也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此次综合减负的范围为2010医保年度(即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结算的医疗费,2011年5月1日后结算的医疗费不属于本次综合减负范围。
现金提取这样办理
历年个人账户中划入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可以在就医时按规定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提取现金。
符合2010医保年度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需要提取现金的,7月1日后可随带本人工商银行卡(存折)、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到大市范围内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上年度综合减负金额登记手续(无工商银行卡的应先开立工商银行卡),提取额度不大于历年个人账户中划入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于登记次月的10日前将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办理手续时登记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
此外,符合综合减负条件但已死亡的参保人员,其综合减负由家属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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