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期盼已久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开始实施。届时,全大市280余万参保职工医保将实现“同城同待遇”。市级统筹后的医保政策作了哪些调整?4月2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用“四个统一”对全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相关事宜作了详细解释。
参保范围对象统一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是职工医保制度的应参保对象,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自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统一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承担14%,退休人员承担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下列比例支付:3.5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承担2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3.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承担1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退休人员承担1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7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金支付。
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单独计算,不设起付线,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比例均为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就医管理办法统一
新政实施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家庭病床设立、医疗费零星报销等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
不过,2011年5月至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这一过渡阶段,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仍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如果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跨区域就医,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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