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福利
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2日 14:36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本省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非本省户籍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省后,发证部门要及时注销其持有的《优待证》。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缴的《优待证》,发证部门应当登记后销毁。

  稿源: 宁波市民政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