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条例对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以及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该条例共六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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