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残联获知,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对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特殊救助政策进行调整。
从2011年8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医疗特殊救助的,根据个人自负金额予以30%到60%的医疗救助。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我市持证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需实施医疗特殊救助的,将原政策规定的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1.3倍以下扩大到1.5倍以下。此外大病住院救助起报线调整为零起点,康复救助起报线调整为2000元以上,并对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大病住院救助标准调整为个人自负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30%予以救助; 5000元以上的在原来标准上按一定比例上调,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康复救助标准调整为2000-5000元(含5000元)救助30%, 5000元以上的在原来标准上按一定比例上调,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
贫困残疾人看病,在享受完城乡居民医保后,还能继续享受大病住院救助和康复救助等医疗特殊救助项目,大大减轻残疾人看病治病的经济负担。通过此次调整,将使我市贫困残疾人救助范围扩大,更多的残疾人家庭享受到社会的关怀。同时,补助比例的调整也使贫困残疾人家庭得到更多更好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