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
宁波市残联信访接待制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21日 11:03

  为了保持残联与残疾人的密切联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残联《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和《宁波市残联系统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特制定市残联信访接待制度如下。

  一、要信要访处理

  (一)要信。上级残联、市信访局、市领导等交(转)办的,需上报办理结果的来信为重要信件;同级部门转办的来信、联名信(5人以上)和其他来信,其内容重要的也可定为重要信件。

  (二)要访。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来访为重要来访;集体上访(5人以上)、合法权益受到较深或较广侵害等其他来访,也可定为重要来访。

  (三)要信要访处理。残联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信访接待人员遇到要信要访,要尽快报告分管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如必要,应尽快起草、上报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报告材料,同时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

  日常信访人员遇其他要信要访,应立即通知信访负责人,经情况核实后,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上报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理事会的决定,做好办理工作。

  (四)时限。

  要信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并上报(反馈)办理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的,上级交办的要信,须经理事长批准,其他要信,须经分管副理事长批准;要访一般在二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通过法律途径办理的要信要访,根据法定程序另定办理时限。

  二、一般信访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各种咨询,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或研究确定的处理意见,当即予以答复(或回信);如无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的问题,则与有关部门联系后答复(或回信)。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各类具体要求,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县(市)、区残联、市级有关部门、本级相关部室(下属单位)等联系,协调解决。

  三、办信接访要求

  (一)信访接待人员,要学习、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扶持残疾人的优惠措施。认真阅读来信,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倾听情况反映,认真处理每一件问题,千方百计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做好信访备案记录,并负责把接待的案例处理好。信访工作要与法律援助工作有机地相结合,对残疾人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法律援助。

  (三)信访接待人员对残疾人信访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交办信件要按时向市信访局通报处理情况,并在60日内答复信访人。

  (四)要按照信访工作“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尽可能将残疾人反映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不使矛盾扩大和激化,严格控制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五)严格按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残联《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畅通残疾人正常信访渠道,确保残疾人信访件得到有效的落实,依法保护残疾人正当的信访权利。

  

 

  稿源: 宁波市残联网站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