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6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0: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二OO三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市民素质的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怀,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有25万残疾人,大多数残疾人有康复需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康复工作创造、提供条件,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抓实抓好。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基础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到2008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2、坚持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融入相关部门业务范畴。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生活服务和社区教育等业务范畴,统筹安排,兼顾特性,共同发展。

  3、坚持以残疾人康复需求为导向,实施重点工程和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4、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推广实用性强的康复训练技术。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康复工作机制,推动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训练服务等工作机制。组织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主要成员单位为主落实。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康复工作各项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康复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各级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工作由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技术资源中心,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并进行督导检查。训练服务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乡(街道)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就地就近得到便捷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基层社区(农村)是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础和立足点。社区残疾人家庭康复,具有覆盖面广、受益面大、就近就地、简便易行等特点,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和市情,是今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点。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工作,畅通康复服务渠道,全面开展用品用具供应、租借、信息服务,康复业务咨询和康复业务转介、转诊服务,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在推进社区(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中,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由区、县残联牵头,协同卫生、民政、教育、统计、妇联、计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镇乡(街道)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教师、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村)委员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在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开展针对性的康复服务。要采用多种方式,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供应、转介等服务,使有康复医疗和护理、康复训练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转介(诊)、训练和服务。

  (三)搭建康复服务网络,扎实有效地开展康复服务。

  1、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社区康复资源综合利用网络。要利用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各类服务等机构及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设立和不断充实康复服务项目。要利用社区人、财、物资源,建立和完善康复志愿工作者队伍,开拓康复训练场所、配置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残疾预防宣传、心理咨询、转介等活动,使残疾人不出社区能得到最基本的服务。

  2、建立转介(诊)制度,完善康复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医院与社区中心卫生院康复训练与服务的转诊制度。医院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患者,要指导病人开展康复训练的方法;对治疗出院后,需要在社区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服务的对象,要及时转介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服务站);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服务站),对转诊(介)的康复对象进行针对地训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服务站)对社区内需要转介(诊)的康复对象,要及时转介到相关的康复医疗和服务机构,并对治疗后回社区的进行及时回访。

  建立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转介(诊)制度。社区康复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需要康复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等,掌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康复机构、服务项目、相关政策等,使残疾人能及时地、针对性地得到需要的康复服务,最终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3、建立康复资源中心,发挥资源中心的辐射作用。要加强康复资源中心的建设。市及各县(市)、区要确定康复水平较高、学科领先的机构作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各级卫生机构要发挥机构、技术资源的作用,县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康复专科;镇乡(街道)级以上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康复门诊;村级卫生所要开展康复业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发挥康复资源中心的作用,要开设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开展康复业务,指导社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各级各类福利机构都要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功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要鼓励社会力量开设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与指导,规范执业行为。

  要建立康复人才资源库。卫生部门要建立一批康复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医院要有康复专家队伍;镇乡(街道)卫生院要有从事社区康复的全科医生;村级卫生所要有开展康复服务的人员。残联要建立一批从事康复工作和业务的队伍,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培养和引进康复人才,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使之适应康复工作的需要。社区要建立一支志愿者康复工作者队伍,要动员社区中的医生、教师、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残疾人亲友等社会热心人士加入残疾人康复志愿工作者队伍,为社区中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要建立康复训练资源库。要利用社区中适宜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各类场所、资金等,购置必要的康复训练器具、开展康复训练、进行残疾预防宣传,提高康复训练效果和市民的康复意识。

  (四)加强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要建立和培养康复工作者队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医学院校要将康复专业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一批康复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师范、幼儿师范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及康复教育知识。要利用上级残联培训基地,输送一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利用本市康复专家开展对基层的康复干部进行康复工作管理和康复业务等培训。

  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和部门相结合。各县(市)、区重点培训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围绕残疾人基本需求,以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为重点开展培训。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的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通过培训,使90%的镇乡(街道)、社区(村)全科医生接受康复业务培训;使100%的各级残联康复干部接受康复工作管理和业务培训;使80%的残疾人亲友以及志愿者接受基础康复知识培训。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康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01]95号)和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把各项康复经费和新增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康复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同时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需要,保障各项重点工程资金的落实;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需求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础性康复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行、听、看、知、训”等康复需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要设立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资金,用于康复医疗、康复服务等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六)大力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黑板报、宣传窗、宣传页、小册子等传播手段,广泛进行残疾预防宣传、基本康复知识宣传、康复服务信息宣传;要在每年全国“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特定节日,积极开展专题宣传,使广大市民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增强广大市民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的发生。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干预性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减少残疾发生率。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开展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加重;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政办发[2003]5号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区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解决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稿源: 宁波市信息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