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3号)
2.《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8〕242号
3.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4〕40号)
●申报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尚未就业的子女(年龄超过18周岁但仍就读高中、中专、职高、职技校的子女,需凭学校证明且参加统筹方父母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一年);
2.新生儿、新调入人员的子女在三个月内办理申报;
3.子女医疗统筹人员本人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年度不作更改,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度内在本人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医疗费用;
2)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在当年度内家庭住址变更或因原定点医疗机构拆并而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
3)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在年度申报时正在住院的,如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出院后办理。
●申报材料
1.年度申报
1)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花名册;
2)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缴纳单;
3)年龄超过18周岁但仍就读高中、中专、职高、职技校的子女需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的医保证及一寸照。
2.新增(包括年度申报时新增)申报
1)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申报表;
2)户口本;
3)出生证;
4)近期免冠一寸照一张。
3.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1)子女医疗统筹医疗证;
2)近期免冠一寸照一张;
3)经办人身份证;
4)因当年度家庭住址变更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的请提供当年变更的户口本或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迁入证明。
●办理程序
1.在社会保险居民医保窗口受理;
2.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3.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4.至证卡管理窗口申领证卡。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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