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73号
2.《宁波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2008〕45号
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77号
●参保对象
市区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师学院(含技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全日制学生,毕业班的学生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参保(续保)程序
高等院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进行参保缴费登记后,由学校统一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生和新入学学生由学校分别每年二次在规定的时间前将申报数据、相关报表、照片粘贴卡及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对市区非农户籍范围内的下列4类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
3.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
4.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申报材料
《参保(续保)缴费汇总表》。
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参保或续保时还需提供经学校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所在街道证明。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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