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33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
●申报条件
1.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及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单位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
●申报材料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花名册;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请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因公负伤证明及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的证明;
3.近期免冠一寸照一张。
●缴费标准
70周岁及以上,由所在单位缴纳3.95万元,同级财政补助1万元;
60周岁至6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4.95万元,同级财政补助1.2万元;
50周岁至5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5.95万元,同级财政补助1.4万元;
40周岁至4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6.95万元,同级财政补助1.6万元;
40周岁以下,由所在单位缴纳7.95万元,同级财政补助1.8万元。
●办理程序
1.在二楼社会保险居民医保窗口受理;
2.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3.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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