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2008〕45号
2.《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9〕63号
●申报条件
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前(即8月31日前)因死亡、注销学籍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
●申报办法
学校统一填报《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退保(退款)登记表》,在8月1日到9月30日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申报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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